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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有望通过 直接责任人将受罚 订阅社区杂志
(时间:2008-4-22 17:58:24)
经过两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下称“草案”)近日有望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作的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根据此前常委会两次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昨日,在对草案进行三审时,会议组成人员认为其应该加强法律责任,同时增加有关的处罚条款,以便明确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

  第三次审议的草案增加了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的相关处罚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陈宜瑜委员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在明确了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的同时,却没有设定专门的处罚条款。而“私设暗管偷排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是严重的抗法行为”,适用其他有关条款处罚力度偏轻。

  由此,他建议,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恶意“偷排”污染物行为明确设定专门的处罚条款。应该规定,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丛斌委员认为,草案对污染责任的处罚力度太轻,“应当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他建议,经济惩罚“要伤其筋骨,不能只做象征性的处理”。所有处罚数额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应加大一倍,将最高限额定到100万元。

  同时,他认为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涉及的几乎都是经济责任,而法律应对明显过失犯罪行为、间接故意犯罪行为,采取准据性规定,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来在修改刑法时要把一系列涉及环境污染的行为细化,要重罚破坏环境的主体。

  另外,丛斌建议,本法颁布以后,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下一届常委会要对本法执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要让该法真正发挥其法律效能。

(责任编辑:郎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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